2000.03.24

 

关于我国发展燃气汽车近期工作的若干要求

  为改善城市大气质量,尽早遏制城市机动车排放污染日益严重的势头,由全国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实施的“空气净化工程-清洁汽车行动”已全面开展。在各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十二个清洁汽车行动试点示范城市的清洁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已取得阶段成果,通过试点示范,在积累清洁汽车生产、改装、安全、检测、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今后,必须进一步加大政府宏观管理力度,确保燃气汽车各项工作在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指导下进行。现就我国发展燃气汽车的近期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清洁汽车是指应用各种技术使汽车尾气排放指标优于现行排放法规,并能达到下一阶段排放法规要求的汽车,而不能简单地认为使用清洁能源的汽车就是清洁汽车;

  第二、燃气汽车的发展必须与加气站建设同步发展,只有在加气站成网的条件下,才能真正使燃气汽车得到快速发展。由于加气站建设成本高,因此,提高国产加气站设备的技术水平,降低设备成本,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与维修网络是推进燃气汽车发展、使用单一燃料燃气汽车的关键,为此,我们通过全国范围招投标,确定了加气站设备的重点生产企业,各地方不要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第三、在用车改装只是过渡阶段的工作。从现在起,应由汽车生产厂直接生产在电喷技术基础上开发的双燃料和单一燃料燃气汽车。以后各试点示范城市更换新的燃气汽车,应定购由汽车生产厂直接生产的燃气汽车,并由整车厂负责燃气汽车的维修服务;

  第四、在用车改装的技术路线。化油器式汽车改装成燃气汽车对降低汽车排放污染具有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技术水平低,排放改善有限,较难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法规的要求。根据国外发展的状况以及我国近年来燃气汽车发展的经验,为适应日益严格的排放法规要求,要大幅度降低汽车排放污染,必须采用目前国外的先进技术即第三代技术;

  第五、在用车改装必须由全国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领导,在整车生产厂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整车生产厂应针对各自的车型,积极研究相应的改装技术方案,确认关键的改装零部件,并负责向改装厂提供改装图纸和工艺,指导改装厂的改装工作。同时,要充分利用各整车厂现有的销售维修网络,确保燃气汽车在使用期间的维修保养;

  第六、燃气汽车改装厂的改装资格必须由各大汽车生产企业进行认证,未经认证的改装厂改装的燃气汽车将根据国家机械工业局对改装车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不予年审;

  第七、从事在用车改装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接受整车生产厂组织的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者由整车厂颁发改车上岗证书,持证上岗,确保改装车的质量;从事加气站工作的技术人员也必须接受主机厂组织的技术培训,持证上岗,确保加气站安全营运;

  第八、推广使用两用燃料汽车是在加气站未能成网的条件下的一种过渡阶段的工作。各大汽车生产企业应积极研制、开发单一燃料电喷发动机的燃气汽车,并使其能够达到未来更加严格的汽车排放法规的要求。今后,随着城市内加气站网络的逐步建立,在城市区域行驶的车辆应积极采用单一燃料电喷发动机的燃气汽车;

  第九、严格燃气汽车的管理制度,确保燃气汽车运行安全。燃气汽车改装车和直接生产的燃气汽车必须经全国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国家级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在有关管理部门重新登记后才能上路行驶。燃气汽车改装零部件必须经全国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改装件检测中心(LPGV-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CNGV-重庆汽车研究所)检验合格后才能装车使用,在用的气瓶等关键零部件经检测已不能达到有关安全标准的或已超过使用年限的,必须报废,不得重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