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9.11

 

关于启动第二批“空气净化工程一一清洁汽车行动”试点

示范城市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城市市政府:

  在1999年4月全国清洁汽车行动工作会议上,全国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确定了第一批12个“空气净化工程一一清洁汽车行动”试点示范城市,通过一年示范工程的实施,特别是北京、上海、重庆、四川等地清洁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得到较大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同时全国其它部份城市也开始启动了清洁汽车应用工作。为了逐步推广清洁汽车应用试点示范经验,规范清洁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确保清洁汽车健康有序的发展,认真选择、扩大试点示范并重点建设好一批清洁汽车推广应用试点示范城市,对于抓好这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具有重要意义。

  清洁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在充分发挥国家各部委、试点城市、科研机构及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的基础上共同推进。为指导在发展清洁汽车方面有积极性、有基础、有条件的地方作好第二批试点示范城市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内容、基本条件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清洁汽车行动试点示范规模的目的是:

  1.推广第一批试点示范城市的经验,为逐步普及清洁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奠定基础,提供技术、经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实践依据;

  2.加速建设形成燃气汽车加气站网络及服务网络;

  3. 进一步为配套的政策研究与标准制定提供符合实际的依据;

  4.为培育市场、发展市场及建立相应的运行管理机制奠定基础。

  二、试点示范城市的主要任务:制定本地区清洁汽车发展及加气站等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规划,实施清洁汽车应用工程;对清洁汽车及加气站的运行使用进行管理,制定适合于本地区清洁汽车发展的优惠政策,形成有利于清洁汽车发展的环境和社会氛围等。

  三、试点示范城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市政府相关各部门及相关企业对实施清洁汽车工程应高度重视并有很高积极性,组建或指定相应机构,对本地区推广应用清洁汽车的各项工作实施有效的协调,并承担有关管理责任。

  2.试点示范城市制定近期及“十五’、期间燃气汽车推广应用工程(包括建设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的规划。规划要结合本地区的资源优势和实际情况,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力求体现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经济效益。

  3.搞好本地区能源资源条件分析,确保申报试点示范城市具备推广应用清洁汽车的充足资源。同时要搞好资源、基础设施、运行环境及生产技术综合分析,提出本地区实施清洁汽车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要重视气质条件评价,对车用CNG的含硫、含水量,以及LPG的烯烃含量、含水量要给予严格的控制,要建立单独的车用燃气供应体系及检查监督机制,确保车用燃气,质量。

  5.试点示范城市要在认真分析国内外清洁汽车技术产品、市场的发展历程和现实水平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具体实际,为本地区推广清洁汽车研究确定合理的技术路线,并加强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联系与合作建立稳定的技术专家队伍及技术依托单位。

  6.试点示范城市应在基础设施建设、清洁汽车的使用等方面为推广清洁汽车制定一系列的优惠、鼓励政策。保证清洁汽车具有足够的市场竞争力、吸引力。

  7.以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对清洁汽车事业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清洁汽车推广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压力容器许可证制度,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改装市场。清洁汽车的生产和改装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在加气站防火等问题上, 地方政府要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制度并严格执行。

  8. 贯彻执行全国清洁汽车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接受该组织的宏观指导,以及全国清洁汽车协调领导小组专家组对本地实施的清洁汽车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申报第二批“空气净化工程一一清洁汽车行动”试点示范城市的城市按照上述各项要求编写有关申报材料,于9月25日前以地方政府或所组建、指定的相应机构的名义正式行文上报全国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全国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针对申报城市的条件进行审查,对选定的城市以文件形式予以确认。

  联系单位:全国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全国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张智文 魏凤 侯福深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68512616 101-68515544-1541

  联系地址及邮编:北京复兴路乙15号 100862

 

                      全国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200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