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发展我国燃气汽车的重要指示,推动我国燃气汽车工作快速、健康地发展,全国燃气汽车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于1998年1月20日在国家科委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
国家科委工业司、政策司、国家计委机电轻纺司、财政部工交司、国家环保局污控司、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公安部科技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石化总公司科技局、建设部城建司、国家税务总局、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汽车工业经济技术信息研究所等单位的全国燃气汽车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交流了各单位在天然气汽车方面所进行的工作,研讨为推进我国燃气汽车的发展所应制定的战略、政策、规划、措施以及各部门可承担的主要任务和相互协调配合的关系,提出发展燃气汽车的有关工作设想和实施建议等,并达成许多共识。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认为,适当发展燃气汽车符合我国资源特点, 对于我国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对于交通运输的可
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建立“全国燃气汽车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对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加强政府部门对此
项工作的的宏观指导,促进我国燃气汽车的健康发展将起 到重要作用。各部门及地方决心通力合作,把这项涉及面
宽、影响深远的系统工程抓好。
二、我国燃气汽车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工作基础。有关部门和地方结合各自条件,围绕标准、车辆等己经开展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今后的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作基础。
三、搞好发展燃气汽车的总体规划。燃气汽车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宏观指导,制订规划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式。要搞好资源条件分析,以现有资源条件为前提,搞规模效益,规划要切合我国实际,并力求延续到“十五”,
以便在取得经验后,在“十五”期间得到大规模推广。
四、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抓好标准的制订工作。标准先行是推进燃气汽车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在技术监督局的积极支持下,燃气汽车的标准体系已经制订完成。应注意充分借鉴国际标准,作为制订我国标准的参考,保证
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同时注意抓好各项标准的接口 工作。加气站的标准为工程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组织尽快制订。
五、高度重视燃气汽车推广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切实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指示,严格落实压力容器许可证制度,
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改装市场。在加气站防火等问题上要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制度并严格执行。
六、目前汽车产品管理体制已趋于健全,燃气汽车作为汽车产品的一种,要纳入整个汽车产品的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燃气汽车产品管理,要对生产和改装的燃气汽车产品实行型式认证和目录、注册、年检等项管理,并加强对改装车的质量监督。结合现有国家级检测中心,建立CNG、LPG整车、零部件、气瓶、加气站设备检测中心,防止重复建设,多头管理。
七、对现有和潜在市场的规模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为零部件厂及设备厂的建设规模的确定提供依据,根据国外经验,建议把出租车和公交车作为推广燃气汽车的首批潜在用户。
八、确定并重点支持以国内大型骨干汽车制造单位及其认定的改装车厂为主进行燃气汽车的生产。承担在用车改装任务的企业要得到原产品制造厂的认定,要依据原产品制造厂认可的改装技术要求进行改装,对改装后的产品发放原制造厂授权后的改装产品合格证。对此产品制造厂要负有重要的责任。严格排放法规有利于限制技术
低下的企业和产品扰乱燃气汽车改装工作。关于零部件生 产,要防止一哄而起,选择、支持一批自身条件好,设备能力强的企业定点生产,实现大批量、低成本、高质量。
九、技术路线和起点,确定以国产汽车为主,引进技术和国产化相结合的技术路线,认真分析国外燃气汽车技术、产品、市场的发展历程和现实水平,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研究确定我国燃气汽车的推广应用应从什麽水平起步。建议把尚不够成熟的燃气汽车关键技术的开发列入科委计划。
十、关于燃气汽车的税收优惠,应结合国情开展对税收减免政策的深入研究,使有关政策有效适度,并具备良好的可操作性。
十一、充分按照市场机制进行项目组织,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使改装、建站及推广应用相结合。各地试点城市的工作,考虑以加气站的规划、建设和CNG、LPG汽车的使用管理为主,根据地方的工作基础和极积性,选择一些
城市作为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十二、全国燃气汽车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近期召开会议,审查各地申报国家燃气汽车示范点的文件、
材料,选定第一批国家燃气汽车示范省市。以后按示范区选择条件逐步扩大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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