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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年 第23号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保总局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了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第五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第三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对第四十八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2—2001)排放限值、《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622-2002)、(GB 18322-2002)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附件详细内容见国家环保总局政府网站:www.sepa.gov.cn。

附件:

  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排放限值的校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第五批)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型式认证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四十八批)

  3.公告变更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

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排放限值的校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第五批)

  表一 轻型汽油车

  表二 压燃式发动机

  表三 装入压燃式发动机的重型车

  表四 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

附件:2.

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型式认证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四十八批)

  表一 轻型汽油车

  表二 轻型柴油车

  表三 重型汽油机

  表四 重型汽油车

  表五 重型柴油机

  表六 重型柴油车

  表七 摩托车

  表八 轻便摩托车

  表九 农用运输车

  表十 燃气发动机

  表十一 重型燃气车(点燃式)

附件:3.

公告变更

  附录1: 生产企业名称变更

  附录2: 车(机)型、零部件型号变更

  附录3: 车(机)型生产企业变更

  附录4: 商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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