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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06 )全清汽办第 01 号

关于加强燃气汽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在国家“清洁汽车行动”和各地方政府的积极推动下,我国燃气汽车得到了较快发展,燃气汽车应用呈现出规模化的发展趋势。为确保燃气汽车健康、有序和快速发展,我办要求各地在稳步扩大燃气汽车应用规模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燃气汽车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燃气汽车安全的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1.规范燃气汽车的生产 、 改装,从源头上保障燃气汽车的安全性能

    各地应高度重视燃气汽车的安全问题,目前仍在进行车辆改装的城市要严格执行改装企业的资质审查制度,改装工作要坚持在原整车厂指导下进行,严禁私自改装。各燃气汽车生产、改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燃气汽车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特许生产的供气转换装置、车用气瓶等产品。各地购进或改装的燃气汽车必须在系统布置、部件采用、性能及安装要求等方面达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车辆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

2. 建立车用气瓶检测和监控体系 , 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

    应进一步加强车用气瓶使用的安全监管工作,各地要建立起车用气瓶的检测监控体系,建立和完善车用气瓶检测机构与检验能力,研究制定并严格执行车用气瓶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严禁不符合要求的车用气瓶继续使用。各地在完善管理制度的同时,应积极研究使用如 RFID (无线射频自动识别)等先进的技术手段对车用气瓶进行管理,保证车用气瓶管理具有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3. 建立燃气汽车安全运行管理体系,实行定期强制保养措施

    应建立燃气汽车安全运行管理体系,制定燃气汽车安全管理措施和定期强制的技术管理规范,通过资质认定建立一批燃气汽车维修保养的专业企业,对燃气汽车进行定期强制保养,及时查找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燃气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保持良好的状态。

4. 建立加气站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加气站安全运行

    应建立加气站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加气站人员、设备操作管理规范,建立加气站防火、防爆保障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对加气站站用压力容器、储气库、站用储气库、压力阀门等站用设备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严禁加气站压缩机、站用气瓶、站用储气库、压力阀门带病工作及超压工作和超压加气,确保加气站的安全运行。

5. 建立车用燃气质量监控体系,确保车用燃气质量

    应根据各地的气源、气质的具体情况,建立完善车用燃气质量监控体系,完善加气站气体净化装置的配备,确保加气站的气体质量符合国家车用气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燃气汽车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燃气汽车的持续发展,请你们根据我办的要求认真研究部署燃气汽车安全管理工作,尽快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切实保证燃气汽车运行安全。


 
     

                全国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
                       (代 章)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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