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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的通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7时至9时,下午17时至19时,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在深南路(新秀立交至华富路口段)行驶。
    二、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不予限行。
    三、现阶段对20座以上(含20座)的载客汽车暂不限行。
    四、符合绿色环保分类标志发放条件的异地号牌机动车需进入限行区域的,可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申领绿色环保分类标志。异地号牌机动车的绿色环保分类标志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特此通告。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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