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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文 件
京环发〔2005〕11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05年度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的通告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及市政府控制大气污染措施通告的规定,现将我市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对全市各检测单位资格审查和评估,现将2005年承担机动车排放检测单位予以公布(名单附后)。
二、本市车辆须在环保标志有效期截止月份内进行排放检验,检验合格的核发环保标志(标样附后),不达标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放检验的车辆,不予进行安全检验,不得上路行驶。具体规定如下:
(一)未达到报废年限的绿色环保标志车辆每年进行一次排放检验。
(二)黄色环保标志车辆、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使用超过5年的大型营运客车和达到报废年限需延长使用的车辆,每年进行两次排放检验,时间间隔为6个月。
(三)摩托车、运输用拖拉机,每年进行一次排放检验。
(四)新购置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延长排放检验,自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起两年后,再按上述规定进行排放检验。
三、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每季度对检测单位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检测单位停止委托,并及时告知社会。同时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检测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停止委托。希望社会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对承担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的单位进行监督,举报电话:12369。
特此通告。
二OO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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