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

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环发[2000]135号 2000年7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一、根据《关于做好1999年度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申报工作的通知》(环控发[1999]38号),各地方组织了本地区的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申报工作。

  根据各地申报结果,并依据下列标准进行核准:

  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1-93)

  2.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2-93)

  3.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3-93)

  4.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4-93)

  5.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5-93)

  6.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6-93)

  7.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7-93)

  8.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621-93)

  现批准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一)》(见附件一),有效期为一年。

  各地应按此目录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凡未进行申报的企业和车型,必须在2000年9月1日前向当地省级环保局进行申报,否则视为不达标。

  二、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我局于1999年发布了新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1-1999)*。现将实施该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自2000年7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的第一类轻型车(设计乘员数包括司机不超过6人,且最大总质量小于等于2.5吨的载客车辆)必须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1-1999),凡不符合该标准的车辆不得继续制造。

  2.一些企业已经开发生产出了符合新标准的车辆,并向先期执行标准的城市进行了申报。我局对各地申报情况进行了汇总、核准,现批准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二)》(见附件二),凡在该目录内的车型,均视为达标车型,各地对这些车型不再重复组织申报。机动车生产企业和销售商不得擅自改动或拆除污染排放控制系统。如需改动,必须重新申报。

  3.今后,应当按该标准申报的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环保总局申报,我局将根据申报情况,适时调整,统一发布名录。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三。

  4.对不满足新排放标准,但在2000年7月1日前所生产的符合原排放标准的第一类轻型车辆,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大气污染状况决定其销售(注册登记)终止期限。但原则上不得晚于2001年12月31日。各地应当加强实施新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引导汽车生产企业,减少化油器型式车辆的库存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自2000年9月1日起,对制造超标机动车的企业,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有关机动车生产企业。

  附件:一、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一)(略)

     二、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二)(略)

     三、《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1-1999)达标车型申报要求

* 详见《国家最新机动车环保法规及标准汇编》(P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