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做好1999年度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申报工作的通知

环控发[1999] 38号 1999年9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1998年6月我局发出了《关于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1998]8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所有机动车生产企业向当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本年度所生产机动车的污染排放情况。

  自《通知》下发以后,各地环保局认真组织所辖区机动车生产企业积极开展申报工作,克服时间紧、任务重、技术难度大等困难,较好地完成了1998年申报工作。到目前为止全国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拥有机动车生产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没有机动车生产企业)。除四川省环保局只提交了工作总结报告,没有企业申报数据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都提交了机动车污染物申报数据。全国共有332个机动车生产企业进行了申报,占全国机动车生产企业总数的34%(申报企业名录见附件一),其中汽车生产企业280个,摩托车生产企业47个,发动机生产企业5个。

  通过开展机动车排污申报工作,使各地基本掌握了机动车生产企业状况和所生产机动车排放达标情况,为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控制机动车污染,打下了良好基础。为做好1999年机动车排污申报工作,现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申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

  加强对此项工作目的、意义及其重要性的认识,是我们下一步做好工作的关键。开展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申报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贯彻实施国家排放标准,从源头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

  目前,我们所开展的申报工作是监控新车排放污染的基础,其目的就是要控制不达标车流入市场。多年来污染物排放严重的新生产机动车不断进入社会消费,加重了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不利影响。为了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局面,我们必须从源头抓起,促使各机动车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对自己生产的机动车排污状况负起责任,使新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2.督促机动车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环保意识

  机动车生产企业对其产品污染物排放进行检验、申报的过程,也必然是一个提高产品技术水平,改进产品质量,使其满足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过程,产品真正达标了,才可能申报出合格的数据。这对促进企业提高环保意识,加强执法观念有着重要的意义。企业申报是我们实施对新车污染控制的第一步,申报工作正常开展之后,我们将逐步开展抽检工作。

  3.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服务

  目前,我国的机动车生产还处于一种散、乱、差的状态,仅汽车、摩托车生产厂就有近千个,小规模的汽车改装厂有的一年只生产几十辆、或几百辆车,生产技术和工艺水平低下,这种状态阻碍了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目前,我们所开展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申报工作,要求汽车生产厂无论规模大小,都要对自己的产品按照排放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测,对不达标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有助于促使汽车行业按照经济规律运行,逐步形成一批具有规模效益的骨干企业,从而促进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应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

  机动车排放源是流动污染源,有其特殊性。生产在当地,污染在全国。其管理方式也与固定污染源的管理有所不同。目前对新生产机动车原则上由国家统一制定排放标准,并通过国家统一组织对新生产机动车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各地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按照统一部署,相互配合,严格执法,控制住污染源头。

  三、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工作要逐步规范化

  1.规范检测工作

  从1999年开始,机动车产品污染物排放检测工作要按照我局发出的环发[1998」 278号文件《关于委托中国环科院等检测单位开展新生产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通知》的要求,统一在国家环保总局委托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内容要按照文件的要求,不漏产品,不漏项目。

  关于重型车辆(包括汽油车、柴油车)的检测,目前检测项目比较简单,只涉及到怠速法、自由加速烟度检测和一些检查项目(燃油蒸发、曲轴箱排放控制的检查,发动机工况法检测报告的检查等等)。为了减少车辆运输工作量,减轻企业负担,有测试条件的省份,重型车辆的检测可在本省内进行,由省环保局委托有计量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并负责对检测单位进行培训和监督。

  2.规范数据申报工作

  在今年的申报中,企业申报的数据要按照环发[1998」278号文件中的附表形式上报。省级环保局要负责进行组织和培训,并根据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对申报表进行核查。

  3.规范数据汇总工作

  为了便于各省汇总申报数据,统一各省上报的申报材料,我们编制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申报汇总表”(见附件二),供省级环保部门进行汇总报送我局时使用。各省要按照要求填写,并随当年申报情况总结报告一并报送我局。为便于我局的最终汇总和颁布目录,有条件的省份,将汇总表做成计算机Excel文件,将磁盘文件一并报送我局,或通过电子信函(E-mail)将电子文件传送给我司,主题(Subject)处写明:大气处 李培收。

  E-mail地址:<epcdep@ cenpok.net>

  4.对申报工作中若干技术问题的统一规定

  (l)燃油蒸发和曲轴箱污染物排放的检查

  燃油蒸发和曲轴箱污染物排放的检查,可用目测法进行。要求汽油车生产企业将其生产车型的燃油蒸发和曲轴箱污染物排放的定型检测报告在送检样车时一并提供给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应按照其定型检测报告中描述的燃油蒸发和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对送检车辆的燃油蒸发和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进行目测检查。如果与定型检测报告中描述的内容相符(包括控制装置的型号、生产厂家等),则认为合格,否则,需重新进行检测。

  (2)重型汽油车的申报

  为督促车辆生产厂安装使用排放合格的发动机,从今年开始,重型汽油车除要求进行对其怠速污染物排放进行实测,燃油蒸发和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进行检查之外,还要求重型汽油车生产企业提供所装发动机的当年工况法排放的检测报告。为此,我们将重型汽油车的申报表进行了改写增加了这一项目(见附件三)。发动机工况法排放检测报告由重型汽油车生产厂向发动机生产厂进行索取,可以是复印件,但要加盖重型汽油车生产厂的正式印章。要求该发动机工况法排放检测报告是在国家环保总局委托的检测单位检测的结果。

  重型汽油车排放检测单位有权对发动机工况法排放检测报告进行核实。

  (3)汽车改装厂的申报

  汽车改装厂同样是汽车生产厂,尽管汽车底盘均由外厂购入,但应满足整车的排放要求。例如:轻型汽车的改装厂,所生产的轻型汽车必须进行整车工况法排放检测,燃油蒸发和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检查,以及怠速排放的检测。

  (4)农用运输车的申报

  我国现行汽车排放标准都是适用于汽车的,汽车与农用运输车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最大设计车速不同,汽车为等于或大于50km/h,农用车为不大于50km/h。因此,目前的汽车排放标准均不适用于农用运输车,对农用运输车暂时还没有国家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申报中可以暂不包含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

  (5)视同车型的判定(变型车的处理)

  车辆结构微小变化会导致车辆型号的变更,为避免同类车辆多次重复检测,检测单位可对改型、变型车进行审查,进行视同车型(视为同一型式车辆)的判定。对视同车型可不必进行重复检测。

  视同车型判定的基本原则是,车辆的变型不会对排放产生不利的影响,根据这一基本原则,变型车的发动机、燃油供给系统、变速器等影响汽车排放的结构或参数必须相同。当由于装饰件、座椅等方面的改变造成车辆基准质量有变化时,只要基准质量未超出该当量惯量组的范围,则可判定该车型为视同车型。

  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将所有改型、变型车的有关资料(包括照片)与主导车型的送检样车一并送往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应认真核查,对符合要求的车型出具判定为视同车型的证明,并将该主导车型的所有视同车型汇总列表,作为附件和送检车辆的检验报告一并提出。

  5.其他有关事项

  对1999年申报的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和发动机型,我局将审查、归类、汇总,编制成名录,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名录抄送有关部门和各省级环保部门,以便作为监督管理的依据。

  全国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申报工作全面正常开展之后,凡执行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地区,不再要求机动车生产企业重复进行地方性的申报检查,以减轻生产企业负担,维护国家统一管理的权威性。

  对没有上目录的企业,各地可以另行要求进行申报检查。

  附:(略)

  * 注:详见《国家汽车工业重要政策与法规》99版(P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