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空气净化工程-清洁汽车行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高字[1999」 564号 1999年12月7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洁汽车行动试点示范城市人民政府: 现将《关于实施“空气净化工程-清洁汽车行动”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清洁汽车行动总体目标的实现。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经验及存在问题请及时报全国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和有关部门。 附件:关于实施“空气净化工程-清洁汽车行动”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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